1. 放寬緬甸招生限制 (1) 恢復緬甸僑生可選填僑先部志願 (2) 教育部再度放寬錄取人數,全數考科皆應考者得進入聯合分發程序,惟未達大學最低錄取標準者限分發僑先部 2. 來臺手續簡化,試辦3年再予檢討 (1) 取消緬甸僑生申請來臺就學簽證須提供財力證明之規定 (2) 取消緬甸僑生須提供在臺關係人擔保文件之規定 (3) 取消緬甸僑生赴我駐泰國代表處逐案面談之規定 (4) 緬甸僑生申請來臺簽證得委由代辦人向我駐泰國代表處送件